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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e of Compliance Officers
注册合规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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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精神

步入香港多維度合規的新時代


過去的輕量級合規功能

    “證券及期貨條例”(“SFO”)於2003年實現了香港金融市場監管框架的重大現代化。香港政府新聞稿稱,“它將管理證券和期貨市場的10條現行法令合併並現代化為一項綜合立法,以使香港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慣例保持一致。”(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301/17/0117203.htm)

    在持牌仲介方面,證券及期貨條例為仲介機構設立了新的監管框架,以規管證券,期貨和外匯交易。它為企業和個人實施了重新定義的受監管活動,並且引入了單一的發牌制度。持牌代表是指獲持牌法團授權為其進行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而負責人員(“RO”)是指獲持牌法團授權為其監督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個人。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證監會就合規主任在持牌法團的角色進行諮詢。諮詢的結論是,沒有必要要求持牌公司的合規主任進行先決條件的檢定或認證。從那時起,合規人員的基本資格和重要性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合規人員的培訓尚未正式被政府確定而被制度化,而所有培訓僅限於在職的內部學習。

全球新興的合規職能

    在2008年金融海嘯之後,美國政府對違反監管標準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實施嚴厲的處罰。隨後,合規成本(或違規成本)大幅上升。這也提高了市場對法規遵從重要性的認識,並且認識到在企業中擁有一名適當且符合標準的合規人員的必要性。

    今天,監管機構不僅更積極地追究違法的機構,對違法者徵收更高的罰款。合規問題已成為銀行和持牌公司的關鍵注視點,因為未對其客戶和交易進行盡職調查將會使公司受到審查和訴訟。更進一步推演,如果客戶的欺詐計劃使實體受益,並且該實體是故意未能提交適當的申報,則該實體的行為可能使其成為共謀者並且受到起訴。

    在個人層面上,美國最近有一些案例允許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對故意違反銀行守則(Bank Secrecy Act) 的金融機構的“合夥人,董事,人員或員工” 進行民事處罰。在上述各個案例中,被定罪的前合規官員除被停牌外,還必須支付大筆罰款。這意味著合規專業人員違反反洗黑錢 AML / 反恐怖分子融資 CTF 法規會增加個人責任風險。

合規人員在現代組織中的角色

    合規人員負責確定如何保護其特定組織免受所有的風險。他們負責制定標準並實施政策和程式,以確保整個組織的合規計劃在識別,檢測,預防和糾正違規情況的有效性和適切性。

    合規人員總是為證明其計劃的有效性而承受壓力。他們必須制定簡單的步驟來審查合規性問題,並創建內部控制流程以進行監控。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內部培訓和行動建議是現代合規人員使命的三個關鍵要素。它要求合規人具有特定的個人特質和不同的職場技能組合。

    2014年4月,廣受歡迎的 “金融時報” 報導稱,合規是當今最熱門的金融招聘領域之一,它更聲稱現時是 “合規人員的時代” 。

現今持牌法團中的合規角色

    隨著全球監管趨緊,執法力度趨嚴和處罰額度趨重的大勢下,香港金融市場對持牌仲介機構也實施了更大的監管。證監會從調查一開始就更專注於個人罪責。它也增加了對仲介機構的專題審查,並採用了 “前期重載” (front-load) 的方法來識別新出現的風險,並採取早期有針對性的幹預措施,以盡量減少對市場的損害。

    2016年12月16日,證監會在其通函中引入了主管經理(“MIC”)制度。 MIC 制度由證監會許可持牌法團的 8 個核心職能部門的個別高級管理人員,負責遵守監管標準。八個核心職能包括:整體管理監督,關鍵業務線,業務控制和審查,風險管理,財務,資訊技術,合規和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它還要求向證監會提供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匯報機制。如果高級管理人員未能達到監管標準,即使他們無需領牌,MIC 制度也會向他們追究個人責任。

   為期 7 個月的過渡期,證監會要求每間持牌法團在不遲於 2017年7月17日 向其提供所需的通知。雖然估計 MIC 的失責不會導致監禁風險(除非根據現行法律,失責也構成刑事犯罪),MIC 可能會被公開譴責或罰款。對 MIC進行譴責的後果尚不清楚,但預計這種譴責會產生重大的職業後果。

   以上的 8 項核心職能,人們傾向於認為持牌負責人員 (RO) 只需負責其中兩項核心職能,即整體管理監督和關鍵業務線,而合規職能(及其責任)將由 MIC 合規人員負責。

持牌負責人員(RO) 最終負責合規職能

   事實上,顧名思義,持牌負責人員最終需負責持牌公司的合規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於2011年在平安一案中明確指出:“持牌法團的RO是對遵守所有適用監管標準負主要責任的人,而法團在合規方面失責的,責任轉移的餘地很小。“

   上訴審裁處在平安案中的立場清楚地表明,RO是對所有適用標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因此,RO應該熟悉受監管活動的所有“應該”和“不應該” (Dos and Don'ts),儘管這是合規人員的專門領域。合規人員是持牌法團的守門人,職責是確保不會出現“紅線錯誤行為”。

   就算因為合規人員辭職且公司資源不足,使得合規要求明顯出錯時,這些原因也不能成為藉口。RO 必須瞭解自己的角色,並對合規職能承擔最終責任。

持牌法團合規人員的傳統培訓

   隨著合規專業人員市場需求的不斷增加,許多人認為這是進入該領域的好機會,但卻不知道有效的路線或管道。

   在就業方面,由於證監會並不要求對合規人員進行必要的檢定或認證,因此在合規領域招聘初級職位時,許多公司一直都比較靈活。這使得瞭解業務的候選人能夠將該知識轉化為與合規相關的能力。大多數這些轉變會發生在一個已成熟的團隊的堅實基礎之上,使得候選人有機會向他們的同伴學習(通過在職學習和培訓)。

   隨著資歷水準要求的提高,轉型的難度也會增加。由於個人責任增加和更高職責範圍的責任,很少金融機構會考慮把這些關鍵工作分配給不具合規經驗的候選人。因此,如果專業人士希望過渡到合規領域但沒有直接的合規經驗,那麼應該鼓勵他們先尋找內部機會,而不是尋找其他地方。一旦達到合規經驗,這些高級合規高管必將對外部公司更具吸引力。

結論

   “證券及期貨條例” 自 2003 年頒布至今已有15年。在此期間,我們經歷了金融海嘯,導致全球監管趨緊,執法力度加大,刑罰加重。合規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組織職能,而合規人員已成為一個需求巨大的不可或缺的高管。與此同時,個人責任也變得更大,迫使合規從業者在執業實踐中需要更多知識和更加謹慎。

   在這一全球趨勢之下,我們在金融市場上看到了同樣的現象。合規職能以及合規人員在持牌法團和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市場上對高級和經驗豐富的合規人員需求龐大。但由於一直以來合規專業缺乏政府主導的必要檢查或認證,市場上不存在專業標準,也妨礙了合規人員的集體性和標準化的培訓。從中長期來看,合規人員的供需不平衡,可能會降低香港因未能維持與國際標準和慣例接軌而成為全球一流金融中心地位的能力。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我們認為迫切需要為合規人員及持牌負責人員,以及希望進入該行業的專業人員進行合規培訓。建議的培訓課程也將使那些希望以更多理論基礎而提高水準的年輕合規人員受益。